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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现兽药违规、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置?

 发布者:农业部  发布时间:2007年8月13日 作者:  来源:广东农业信息网

发现假劣兽药将主要依据以下几条进行处置: 

    (1)兽药主管者是各级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,依照国务院颁布的《兽药管理 条例》、农业部颁布的相关规定,以及相 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处理。 

     (2)发现兽药质量问题,应及时向 县以上兽医行政部门投诉(反映),县以上兽医行政部门将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制假、造假、销假行为。 

     (3)必要时使用者可以送样到省兽药监察所、直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委托检验,或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,因用药发生事故还应追究经济 赔偿,直至法律责任。 

      (4)兽用生物防疫制品,在防疫中出现畜禽死亡事故应及时停止用药,向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反映,立即采取措施,避免事态扩大,应尽快通知厂方对药品进行复检,查明原因,依法处理,对违法经营者要向相关部门投诉,受理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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