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
发布者:农业部 发布时间:2008年2月1日 作者: 来源:中国农业信息网 |
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发布的《关于停止生产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》的公告,现将甲胺磷、对硫磷、甲基对硫磷、久效磷、磷胺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进出口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08年2月1日起,上述五种农药列入《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》(第二批),按照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》的要求管理,不再实行《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》管理。进出口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单位,应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登记,领取《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》,海关凭《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》验放。
二、《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》在签发年度内使用有效。
本公告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(第二批)
环保总局 农业部 海关总署
二○○八年一月二十三日
附件:
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目录(第二批)
|
序号 |
中文名称 |
商品编码 |
|
1 |
对硫磷(ISO)及甲基对硫磷(ISO) |
2920110000 |
|
2 |
久效磷(ISO)及磷胺(ISO) |
2924120090 |
|
3 |
甲胺磷(ISO) |
2930500010 | |
『打印』『关闭』 |
|
|
|
|
版权所有: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电 话:(010)64192678 地 址: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|
传 真:(010)64193157 邮 编:100026 网站制作维护:北京广域齐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|
|
|
|
|